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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萬詞霸屏網絡推廣服務協議

作者:admin 瀏覽: 添加時間:2020-05-14 17:01:54

 商朝萬詞霸屏網絡推廣服務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網站推廣排名外包服務,雙方本著公平友好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 網站推廣外包服務是指乙方通過針對甲方網站的網頁內容以及網站優化技術提高甲方網站的關鍵詞在指定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位置,下稱網站推廣。

第二條:服務內容

2.1乙方為甲方提供網站推廣服務,根據甲方行業特點,分析客戶搜索習慣,甲方提供所需要地區核心關鍵詞優化排名,由甲方提供產品或業務相關的主要關鍵詞,乙方負責圍繞甲方提供的關鍵詞進行優化排名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優化(網站/參考物料)

 

產品/業務關鍵詞

業務覆蓋區域及說明

地區:

產品/業務:

具體關鍵詞組合在附件表格中列舉,最終以提交系統為準,可以新增數量不做限制。

收款賬戶(乙方)

收款方式

現金   轉賬   其他(       )

收款單位

東莞市商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對公賬號

3100 9019 0010 014054

開戶行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東昌分理處(東聯支行)

費用合計

¥             元整 (大寫:¥                                     元整)

合作期限

□1年  □2年其他:       

推廣套餐(三選一)

模板網站推廣精華版 網站推廣至尊版 官網版網站推廣

備注

 

2.2乙方幫甲方在合作的媒體網站進行信息關鍵詞發布,促進百度PC端和手機移動端的收錄。

2.3乙方不保證甲方指定關鍵詞的排名,乙方保證的是甲方的產品及業務相關及乙方根據網民不同搜索行為習慣拓展衍生關鍵詞的數量。如合作方到期未續費,乙方有權與其他同行合作。

2.4合作期間最低確保1000-50000個關鍵詞以上在百度搜索的PC端和手機端首頁排名展現。(視甲方本身業務內容及覆蓋范圍具體情況而定)。

2.5若媒體有所變動以實際發布媒體為準,乙方會第一時間通知甲方根據實際媒體作出相應調整。

2.6乙方充分運用自身媒體優勢,及時捕捉行業焦點,將甲方的企業實力、公司形象、產品及業務覆蓋宣傳等內容進行潛移默化的滲透。同時利用乙方的網絡資源詳細介紹企業、產品,全面提升甲方的公司形象和產品及相關業務更多展現的機會。

2.7乙方利用云技術優勢為甲方做搜索引擎的優化推廣工作,使之在各搜索引擎收錄排名。

第三條:工期約定

3.1乙方收到該合同服務約定的全部款項后,三個工作日之內開始給甲方發布。

3.2如發生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或甲方未做好的準備工作,雙方協商可工期順延。

第四條:違約責任

4.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履約方賠償其相應的損失。如雙方均違約,每一方應對其違約部分負責。

4.2若甲方未能按本協議向乙方履行相關義務,則甲方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對乙方遭受的損失賠償乙方,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4.3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提出中止執行本協議。

4.4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產品發布其他公司名稱、品牌產品名稱及詆毀其他公司的負面信息等,不得發布醫療,色情,彩票,賭博等行業關鍵詞,甲方必須保證所推廣的網站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因此引起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一經發現將停止對甲方的服務或立即封號關閉后臺,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金額不予退還。

4.5甲方只在合同有效期內享有乙方為網站推廣所提供的相關工具的使用權,但不得將其復制、出售或許可給其它第三方。

第五條:協議的終止

5.1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另一方破產、停業、自愿或強制性清算;

2)因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3)另一方拒絕或延遲履行協議,在收到守約方發出的催告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未履行;

4)本協議中規定的終止協議履行的情況出現。

5.2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保密條款及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六條:保密

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協議內容或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任何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七條:爭議解決

如就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或就本協議涉及的事宜發生的所有爭議,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其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協議的補充、變更與修改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業務發展需要對本協議現有條款進行變更或修改時,應允許雙方任何一方隨時提出補充、變更和修改方案,經與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立補充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單方進行的補充、變更與修改無效。

第九條:其他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該法律解釋。

9.2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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